(2015)吴利执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金威科贸有限公司与光云供热公司执行扣划存款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金威科贸有限公司,吴忠市光云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603号申请执行人宁夏金威科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忠市光云供热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吴利民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质保金4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50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忠市光云供热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扣划金额详见扣划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高亚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