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岳新民、韩姣风与张建新、李志忠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岳新民,韩姣风,张建新,李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保字第00046号申请人岳新民。申请人韩姣风。被申请人张建新。被申请人李志忠,出生年月不详。申请人岳新民、韩姣风与被申请人张建新、李志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李志忠所有的晋蒙迪欧小型轿车实行查封(保全金额叁万圆整¥30000人民币)。申请人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提供了财产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志忠所有的晋蒙迪欧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李海平所有的晋五菱牌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晓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