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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黄景与韩艳、周挺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景,韩艳,周挺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0499号原告黄景,居民。委托代理人潘辉,江苏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艳,居民。被告周挺才,居民。原告黄景诉被告韩艳、周挺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4日,被告韩艳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于2014年4月3日归还,月利率3%,该笔借款由被告周挺才提供担保。2013年11月5日,被告韩艳以其所有的浙江商城C10幢305室作为抵押,在沭阳县房管部门办理了他项权证。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借款,二被告均拒不给付。现要求判令被告韩艳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给付利息(自2014年8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息付清为止),确认原告对被告韩艳抵押的房产浙江商城C10幢305室享有优先权,被告周挺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认为:借款人韩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玉兵人民陪审员  刘雅芹人民陪审员  单月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纪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