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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振安民二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姚振济诉丹东毛绢纺织厂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振济,丹东毛绢纺织厂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振安民二初字第00144号原告姚振济,男。被告丹东毛绢纺织厂,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五龙背镇。法定代表人焉世贵,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顾宝石,男,丹东毛绢纺织厂职工。委托代理人臧福君,男,汉族,丹东毛绢纺织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振济诉被告丹东毛绢纺织厂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振济未按规定交纳变更程序及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姚振济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余下62.5元返还原告。审 判 长  高文飞审 判 员  孙 晶人民陪审员  刘爱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丽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