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中行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吴学利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学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四中行初字第433号起诉人吴学利,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2015年5月12日,起诉人吴学利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未对其2011年9月19日递交的“情况反映”作出处理,未保护其家18口人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经审查,鉴于起诉人吴学利既未能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亦未在本院指导和释明后的指定期限作出补正,故起诉人吴学利所提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吴学利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小虎审判员 张勤缘审判员 马智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宗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