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民终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丽与杨锦秀、陈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锦秀,张丽,陈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终字第8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锦秀,女,汉族,1965年5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女,汉族,1975年1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审被告:陈金龙,男,加拿大国籍,1963年1月5日出生,国内联系地址:福���省福州市台江区。上诉人杨锦秀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初字第16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本案原审被告陈金龙虽然是加拿大国籍,但本案诉讼标的额仅为66万元人民币,不属于重大涉外案件,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上诉人与原审被告陈金龙的住所地均为福州市台江区,故本案依法应当由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裁定不当,请求依法予以撤销,并将本案移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因原审被告陈金龙为加拿大公民,故本案属涉外民商事案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上诉人杨锦秀的住所地在福州市台江区,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国雄审 判 员 陈少苓代理审判员 林文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