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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008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田世兵与常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正阳分公司、确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世兵,常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正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0835-1号原告田世兵,男,汉族,1953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被告常超,男,汉族,1989年3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杨埠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正阳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世兵诉被告常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正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世兵于2015年5月15日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正阳分公司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正阳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世兵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正阳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程国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尚世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