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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一初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卢某与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1088号原告卢某。委托代理人苏钒,广西任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思合,广西任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某。委托代理人吴绍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员  甘俊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祖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