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勉民初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勉民初字第00529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45年9月23日,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39年9月26日,汉族,退休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长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