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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孟奎法与河南省安阳矿务局、河南省安阳矿务局积善煤矿、安阳鑫龙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奎法,河南省安阳矿务局,河南省安阳矿务局积善煤矿,安阳鑫龙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1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奎法,男,195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理人彭秀花,女,195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安阳市殷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安阳矿务局。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法定代表人赵建国,职务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安阳矿务局积善煤矿。住所地安阳县铜冶镇积善村北。负责人元乐林,职务留守处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鑫龙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东风路南段***号*楼。法定代表人杨青松,职务董事长。上诉人孟奎法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安阳矿务局、河南省安阳矿务局积善煤矿、安阳鑫龙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00107号驳回其起诉的民事裁定,以原审裁定错误,其诉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裁定驳回孟奎法的起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00107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安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孙爱民审 判 员  李迎春代理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