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张民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773号原告杨某甲,农民。被告杨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判员 韩召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韵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