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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淑勋诉内江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勋,内江市房地产管理局,胡文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内东行初字第3号原告李淑勋,女,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委托代理人蒲运琦,系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江市房地产管理局,地址:内江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严苏忠,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任丹丹,系该局办公室副主任。(特别授权)第三人胡文美,女,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委托代理人潘强,系四川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凤勋,系四川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淑勋诉内江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淑勋与第三人胡文美达成和解协议,第三人补偿原告三万元,原告不再因此事提起诉讼。原告李淑勋自愿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李淑勋承担。审 判 长  马新玲审 判 员  李 勇人民陪审员  张泽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