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姚邦春与三门峡市扶贫开发服务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姚邦春,男,1965年2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三门峡市扶贫开发服务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守鹏,公司经理。姚邦春与三门峡市扶贫开发服务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湖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三门峡市扶贫开发服务总公司未按期履行,姚邦春���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三门峡市扶贫开发服务总公司现歇业,无经营场所,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三门峡市扶贫开发服务总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聂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