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002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维立军与康莱纳(北京)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工资及补偿金等争议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维立军,康莱纳(北京)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0242-1号申请执行人维立军,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康莱纳(北京)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6号2号楼11层1209。法定代表人常冠雄,执行董事。维立军与康莱纳(北京)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工资及补偿金等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京丰劳仲字(2014)第132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一、康莱纳北京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维立军2014年3月工资12000元、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4月11日工资4965.52元;二、康莱纳北京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维立军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000元;三、驳回维立军的其他仲裁请求。权利人维立军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康莱纳(北京)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维立军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康莱纳(北京)食品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维立军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002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增信代理审判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渠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