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2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渡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圳鑫物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渡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圳鑫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钢誉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冉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神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胜铃经贸有限公司,魏盛荣,苏会华,魏愈希,张晓静,陈清,杨文金,李玉桃,谢丞,苏惠容,王遇东,周伦汉,魏盛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2875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2875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王立雄,行长。被执行人上海渡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杨文金。被执行人上海圳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许传炉。被执行人上海钢誉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苏惠容。被执行人上海冉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刘延生。被执行人上海神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魏盛荣。被执行人上海胜铃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周伦汉。被执行人魏盛荣,女,1970年5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苏会华,男,1961年10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魏愈希,男,1978年8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张晓静,女,1981年5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宝山区宝山三村XXX号XXX室。被执行人陈清,女,1970年12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杨文金,男,1975年4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李玉桃,女,1988年5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谢丞,男,1989年1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舟山市。被执行人苏惠容,女,1968年1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王遇东,男,1969年1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周伦汉,男,1973年4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魏盛玉,男,1975年2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上海神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圳鑫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钢誉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冉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渡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胜铃经贸有限公司、魏盛荣、苏会华、魏愈希、张晓静、陈清、杨文金、李玉桃、谢丞、苏惠容、王遇东、周伦汉、魏盛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9359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上海神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圳鑫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钢誉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冉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渡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胜铃经贸有限公司、魏盛荣、苏会华、魏愈希、张晓静、陈清、杨文金、李玉桃、谢丞、苏惠容、王遇东、周伦汉、魏盛玉应给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合计人民币4,989,205.96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上海神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圳鑫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钢誉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冉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渡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胜铃经贸有限公司、魏盛荣、苏会华、魏愈希、张晓静、陈清、杨文金、李玉桃、谢丞、苏惠容、王遇东、周伦汉、魏盛玉未自觉履行,权利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神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圳鑫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钢誉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冉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渡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胜铃经贸有限公司、魏盛荣、苏会华、魏愈希、张晓静、陈清、杨文金、李玉桃、谢丞、苏惠容、王遇东、周伦汉、魏盛玉目前去向不明。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935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顾丹伟审判员秦祎代理审判员高松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张博俊审判长 秦 祎审判员 秦 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江溶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