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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绍兴利朗针纺有限公司与绍兴中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姚勇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利朗针纺有限公司,绍兴中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姚勇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时间:核稿1:核稿2:核稿3:时间: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留档份共印份拟稿:时间:打字:校对1:校对2:校对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198-1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利朗针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利。被执行人绍兴中龙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惠娟。被执行人姚勇南,公民。原告绍兴利朗针纺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中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姚勇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一、被告绍兴中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绍兴利朗针纺有限公司货款美元685788元、人民币306855.01元及该货款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姚勇南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绍兴中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姚勇南均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故原告绍兴利朗针纺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绍兴中龙进出口有限公司现已歇业,无经营收入,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姚勇南现去向不明,经本院查找无果。被执行人姚勇南名下坐落于绍兴袍江锦江半岛小区13幢106室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拍卖处置后清偿了另案债务。除此之外,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较大金额存款;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19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建敏助理审判员  董 巍助理审判员  金宏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佳雯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198-1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利朗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前畈村。法定代表人王国利,总经理。被执行人绍兴中龙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袍江汤公路与荷湖路东南角办公楼501室。法定代表人朱惠娟。被执行人姚勇南,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地址浙江省富阳市洞桥镇枫林村羊坞里10号。原告绍兴利朗针纺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中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姚勇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一、被告绍兴中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绍兴利朗针纺有限公司货款美元685788元、人民币306855.01元及该货款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姚勇南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绍兴中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姚勇南均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故原告绍兴利朗针纺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绍兴中龙进出口有限公司现已歇业,无经营收入,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姚勇南现去向不明,经本院查找无果。被执行人姚勇南名下坐落于绍兴袍江锦江半岛小区13幢106室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拍卖处置后清偿了另案债务。除此之外,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较大金额存款;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19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董建敏助理审判员董巍助理审判员金宏刚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王佳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