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民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范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0160号原告梁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穆金山,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某,男,汉族。原告梁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电话,经多次联系,接听电话为一女性,称不是范某某,后本院按照原告梁某某提供的的送达地址向其邮寄送达了诉讼材料,该邮件被退回,原因是:1、地址不详。2、电话与收件不符。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范某某送达。原告梁某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供范某某新的住址和联系方式,亦未提供其下落不明的证据,因而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梁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雒 庆代审判员 刘 亮代审判员 李扬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小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