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635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1972年2月6日出生,住安庆市宜秀区。被告:汪某某,男,汉族,1966年10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汪某某的起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万长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 岚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