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赵XX申请执行蔡石峰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XX,蔡石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赵XX,男,XX。被执行人蔡石峰,男,XX。申请执行人赵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卧商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30000.00元,受理费550.00元,执行费358.00元。经查被执行人蔡石峰系在职职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工资存款,待够履行欠款划扣给付申请执行人赵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龙卧商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惠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