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什邡执字第2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严忠富、严忠福与四川保瑞置业有限公司、余章云、黄立蓉民间借贷纠纷七案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忠富,严忠福,四川保瑞置业有限公司,余章云,黄立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285-1号申请执行人:严忠富,男,汉族,住什邡市隐峰镇。申请执行人:严忠福,男,汉族,住什邡市方亭永宁街。被执行人:四川保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方亭文化南街。被执行人:余章云,男,汉族,住什邡市方亭永和街。被执行人:黄立蓉,女,汉族,住什邡市方亭永和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什邡市人民法院(2015)什邡民初字第510、508、511、506、507、505、5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四川保瑞置业有限公司、余章云、黄立蓉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四川保瑞置业有限公司、余章云、黄立蓉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保瑞置业有限公司、余章云、黄立蓉的银行存款156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含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投资权益、基金等财产性权利)。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纯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令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