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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召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卢文香与凌秀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文香,凌秀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211号原告卢文香,女,生于1977年8月1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彭尚东,男,南召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凌秀丽,女,生于1976年11月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文香与被告凌秀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文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 平审判员 张 玲审判员 吴丰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昌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