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公执字第685~6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06(2015)深宝法公执字第685~694-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山景,刘甜甜,梁进强,段淑荣,罗世桂,陈献平,李伟,熊晓慧,唐炳安,邹秋华,深圳市华芯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公执字第685~694-2号申请执行人徐山景,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刘甜甜,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梁进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段淑荣,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罗世桂,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献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熊晓慧,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唐炳安,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邹秋华,女,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华芯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利华。申请执行人徐山景等10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芯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案,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的深光劳人仲(公明)案(2015)774-93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华芯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60795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锐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方海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