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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刘××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169号原告陈×,女,1982年10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胥锦莲,确山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刘××,男,1971年4月20日生,汉族。原告陈×诉被告刘××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陈×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长  张秀枝审 判 员  易成玉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尚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