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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执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侯连意等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珍,张晓亮,张启耕,王爱卿,侯连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00384号申请执行人张淑珍,女,1958年8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晓亮,男,1959年9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启耕,男,2011年4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爱卿,女,1982年8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侯连意,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依据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2年4月11日作出的(2012)密刑初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侯连意给付2014年经济损失500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期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5)密执字第00384号案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学武审 判 员  刘卫东助理审判员  韦培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