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少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少民初字第164号原告马某甲,女,1980年1月12日出生,回族。被告马某乙,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马某甲自愿承担。审判员 王洪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罕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