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周国辉与杨丹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辉,杨丹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周国辉,19*年*月*日生。被执行人:杨丹凤,19*年*月*日生。本院在执行周国辉申请执行杨丹凤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拍卖被执行人杨丹凤位于柳邕路*号房屋一套,但拍卖所得款486000元已优先支付给了两个抵押权人,本案未分到拍卖款,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一)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应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国存审判员 卢春发审判员 秦宏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亮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