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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胡李广与苏学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李广,苏学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胡李广。被执行人苏学科。申请执行人胡李广与被执行人苏学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7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一、被告苏学科欠原告胡李广款101000元属实;二、被告苏学科在2014年1月15日前给付原告胡李广款10000元;三、被告苏学科在2014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胡李广下欠款91000元;四、原告胡李广自愿放弃该款利息;五、如被告苏学科在2014年12月20日前不支付原告胡李广本金,将按照银行同期同类利率自2013年12月20日起支付利息;六、其他双方互无争执。原告胡李广于2015年I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被告苏学科到期未履行的下欠款91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学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7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李恕超审判员  XX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文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