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陈华伟与张益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伟,张益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48号原告:陈华伟。被告:张益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伟与被告张益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伟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6元,减半收取358元,由原告陈华伟负担。审 判 长 阮 静人民陪审员 詹淼峰人民陪审员 黄德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钟婉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