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执字第2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云与付秀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付秀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2797号申请执行人李云,女,生于1962年12月2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付秀祥,男,生于1977年6月1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云与被执行人付秀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付秀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在执限内不能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章民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程永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秀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