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南召民二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南召县茂源包装印刷厂破产管理人与张海奇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召县茂源包装印刷厂破产管理人,张海奇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南召民二初字第10—1号原告南召县茂源包装印刷厂破产管理人(清算组)。负责人李炳玉,男,任组长职务。委托代理人刘世蔚,男,系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奇,男,成年,住南召县城关镇丹霞路。委托代理人雷鸣,男,系河南三星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召县茂源包装印刷厂破产管理人与被告张海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南召县茂源包装印刷厂破产管理人于2015年5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召县茂源包装印刷厂破产管理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南召县茂源包装印刷厂破产管理人自愿承担。审判长 ���张德松审判员 张 国 强审判员 闫 学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