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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雍元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农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雍元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农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3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雍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黄恒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农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张菊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灿金,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丽萍,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雍元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农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三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雍元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雍元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157元,由上诉人雍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多收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57元,退回上诉人雍元股份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潮声审 判 员  聂 效代理审判员  王丹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全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