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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兵团支行与沈王丁、蒙应龙、曹具慈、宋马平、韩兹梅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兵团支行,沈王丁,宋马平,蒙应龙,曹具慈,韩兹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兵团支行,住所地新疆北屯市团结路33号。法定代表人刘庆常,副书记。被执行人沈王丁,男,汉族。被执行人宋马平,男,汉族。被执行人蒙应龙,男,汉族。被执行人曹具慈,男,汉族。被执行人韩兹梅,女,汉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公证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3)新北证执字第184号债权文书,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蒙应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蒙应龙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蒙应龙存款2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江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