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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坪民初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红文与南充市富程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文,南充市富程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坪民初字第1292号原告刘红文。被告:南充市富程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宗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文诉被告南充市富程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文于2015年1月22日死亡。本院认为,原告刘红文于2015年1月22日死亡,其名师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消灭,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员  欧阳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海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