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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民二终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朱声强与广西桂林海湾恒日化工气体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桂林海湾恒日化工气体有限公司,朱声强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民二终字第7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桂林海湾恒日化工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法定代表人:毕卫国,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朱声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广西桂林海湾恒日化工气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声强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广西桂林海湾恒日化工气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以被上诉人朱声强已将其股权转让他人,上诉已经没有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广西桂林海湾恒日化工气体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西桂林海湾恒日化工气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广西桂林海湾恒日化工气体有限公司50元。审 判 长  郑文波审 判 员  朱孟儒代理审判员  曾 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聂思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