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136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于云南省祥云县,白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祥云县王家营村*号附*号,2012年12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1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从陈绮某(另作处理)处了解到:陈绮某与邵浩某离婚,法院判决邵浩某应补偿陈绮某50万元,陈绮某一直未能收到补偿款。于是,王某与陈绮某联系准备帮陈绮某收回这笔补偿款。同年12月29日14时30分,王某带着几名男子(另案处理)在陈绮某的带领下,拿着判决书去到邵浩某的父亲暨被害人邵伟某(1949年8月14日出生)位于���海区里水镇大石工业区的珠城五金塑料鞋楦厂(以下简称珠城五金厂)找邵浩某索要补偿款,未果,几人离开。2015年1月4日15时许,王某再次带着几名男子去到珠城五金厂索要补偿款,未果,便使用言语威胁的方式威逼邵浩某的母亲代为还款。同月7日凌晨1时30分许,王某伙同杨某等几名男子(均另作处理)携带着事先准备好的红油漆、恐吓信去到珠城五金厂门口,将恐吓信张贴在厂门上,并将红油漆泼在厂门上,后离开。同月14日凌晨2时30分许,王某伙同杨某等几名男子携带着事先准备好的红油漆、恐吓信去到邵伟某位于南海区大沥镇盐步联安西坊100号之一号住宅楼外,将恐吓信张贴在该楼卷闸门上,并将红油漆泼在该楼卷闸门上,后离开。邵伟某发现后报案,同月29日10时许,民警接报后经预伏抓获王某。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寻衅滋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结伙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三)、(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键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