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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执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庞化兴申请执行刘中社、赵清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化兴,刘中社,赵清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152号申请执行人庞化兴,男,195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中社,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清信。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之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庞化兴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中社赔偿申请执行人庞化兴人民币3533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63元,负担执行费480元。被执行人赵清信赔偿申请执行人庞化兴人民币663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3元,负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中社、赵清信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赵清信私下与申请执行人庞化兴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庞化兴于2015年4月23日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赵清信的执行,经审查,撤销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庞化兴真实意思表示,其主张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庞化兴与被执行人刘中社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中社于2015年5月1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庞化兴16100元,于2016年5月1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庞化兴20000元。执行费530元由刘中社负担480元,庞化兴负担50元,申请执行人庞化兴已领取案件款16100元并向本院书面确认。故本案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执字第0015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