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甘全德申请执行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399号申请人甘全德,男,生于1970年7月20日,汉族,小学文化,乐山市犍为县人,住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被执行人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福阳,董事长。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通川民初字第319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甘全德申请执行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和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劵、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166.29元扣划至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在达州市通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上。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谌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