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二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阜阳市金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金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二初字第00019号原告:阜阳市金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王理,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树杰,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公司。负责人:刘红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龙,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阜阳市金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阳金顺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太和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并依法由审判员栾夫兴、审判员樊彬、人民陪审员吴永兴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阜阳金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树杰、被告人寿财险太和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阳金顺公司诉称:2014年11月11日21时许,阜阳金顺公司所有的皖K×××××欧曼牌半挂牵引车,由驾驶员任某驾驶,行驶至新疆奇台县省道228线222公里700米时与同方向行驶的新B×××××号由周某驾驶的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造成阜阳金顺公司直接经济损失91750元,由于阜阳金顺公司在人寿财险太和支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等险种,上述险种均含不计免赔率。阜阳金顺公司依据上述事实向人寿财险太和支公司申请理赔,因双方未能就理赔达成一致意见。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人寿财险太和支公司支付保险金917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人寿财险太和支公司辩称:案件事实无异议,但阜阳金顺公司主张的车损过高,应依重新鉴定的结果为依据,皖K×××××挂未在我公司投保,鉴定费与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范围。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9日,阜阳金顺公司为其所有的车号为皖K×××××欧曼牌半挂牵引车在人寿财险太和支公司投保了商业险,其中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赔偿限额198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赔偿限额50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保险金额/赔偿限额5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保险金额/赔偿限额2座*50000元/座;且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车上人员责任险为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自2014年10月20日零时起至2015年10月19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4年10月20日,阜阳金顺公司为其所有的车号为皖K×××××挂货车在人寿财险太和支公司投保了商业险,其中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赔偿限额684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赔偿限额150000元;车上货物责任保险,保险金额/赔偿限额50000元;且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为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自2014年12月1日零时起至2015年11月30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特别约定:1、本车与皖K×××××主车同时在我司投保,2、车上货物责任特别约定易燃、易爆、易碎、易腐蚀、易污染物品及鲜活产品不在货物责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2014年11月11日21时30分许,任某驾驶皖K×××××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牵引的皖K×××××挂号挂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228线222公里加700米时,与前方同方向周某驾驶的新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牵引的新B×××××挂号挂车尾随相撞,致直接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2014年11月12日,奇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第65232572014010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任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阜阳金顺公司委托安徽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对皖K×××××/皖K×××××挂车辆损失进行评估,经评估认定皖K×××××车辆损失为60500元和皖K×××××挂车辆损失为4950元,阜阳金顺公司支出评估费2800元。因此事故支出车辆施救费19000元,赔偿新B×××××/新B×××××挂车辆损失4500元。因双方未能就理赔达成一致意见。为此,阜阳金顺公司诉讼来院。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人寿财险太和支公司对阜阳金顺公司提供的皖K×××××/皖K×××××挂车辆损失的评估价格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经双方同意,并确认鉴定依据后,由我院委托阜阳市元丰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评估,经评估皖K×××××车辆损失为43845元及皖K×××××挂车辆损失为4358元。以上事实,有阜阳金顺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皖K×××××/皖K×××××挂车辆的行驶证及驾驶员任某的驾驶证、保险单两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徽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对皖K×××××/皖K×××××挂车辆评估报告及评估费发票两份、车辆施救费发票、赔偿新B×××××/新B×××××挂车辆发票、阜阳市元丰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皖K×××××/皖K×××××挂车辆评估报告两份等证据在卷为证,并经当事人当庭质证。本院认为:阜阳金顺公司与人寿财险太和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阜阳金顺公司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人寿财险太和支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由于在诉讼期间,人寿财险太和支公司已经要求对皖K×××××/皖K×××××挂车辆损失进行重新鉴定,应依重新鉴定的损失金额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由于阜阳金顺公司在人寿财险太和支公司为皖K×××××车辆投保有车辆损失险198000元,且为不计免赔率,故人寿财险太和支公司应在车辆损失险限额内赔付皖K×××××车辆保险金43845元;关于皖K×××××挂车辆损失4358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人寿财险太和支公司已经接受了阜阳金顺公司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阜阳金顺公司所有的皖K×××××挂车辆投保时不符合承保条件,且双方在皖K×××××挂车辆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阜阳金顺公司为皖K×××××挂车辆与皖K×××××主车同时在人寿财险太和支公司投保,故阜阳金顺公司要求人寿财险太和支公司在车辆损失险68400元限额内赔付皖K×××××挂车辆保险金4358元,应予支持;阜阳金顺公司赔偿新B×××××/新B×××××挂车辆损失4500元,由人寿财险太和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500000元限额内予以赔付;施救费是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鉴定费是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因此,阜阳金顺公司支付的评估费2800元和车辆施救费19000元,由人寿财险太和支公司承担。综上,人寿财险太和支公司应赔付阜阳金顺公司保险金74503元,故阜阳金顺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人寿财险太和支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阜阳市金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金74503元;二、驳回阜阳市金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4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栾夫兴审 判 员 樊 彬人民陪审员 吴永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红献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