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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1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1896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66年。委托代理人余容成,仁寿县富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58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 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汤徐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