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1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1896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66年。委托代理人余容成,仁寿县富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58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 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汤徐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