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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民初字第00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白钢敦诉被告吴晓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钢敦,吴晓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民初字第00940号原告白钢敦,男,汉族,农民。被告吴晓民,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钢敦诉被告吴晓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钢敦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钢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白钢敦承担。审 判 长  田晓林代理审判员  张湘媛人民陪审员  杨吉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