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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民申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林金云妹、傅翻腾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金云妹,傅翻腾,胡小猫,张冬平,喻建军,刘春平,龙佐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民申字第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金云妹(曾用名林云妹)。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傅翻腾。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小猫。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冬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喻建军。一审被告:刘春平。一审被告:龙佐忠。再审申请人林金云妹因与被申请人傅翻腾、胡小猫、张冬平、喻建军,一审被告刘春平、龙佐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余民二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林金云妹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第(十)项之规定,请求撤销(2014)余民二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申或改判申请人对本案只承担10.8万元租赁费的连带责任。其主要理由是:一、林金云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林金云妹提交了其与刘春平的离婚证,旨在证明二人于2013年5月16日离婚,离婚后林金云妹对刘春平所负的债务依法不承担连带责任。另,林金云妹提交了一份2013年2月2日其支付给张冬平32000元的转账凭单,旨在证明,该32000元应从租赁费中扣减。二、一审法院未经传票传唤林金云妹而缺席判决。一审法院在明知林金云妹可以电话联系并知道林金云妹住处的情况下,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违反了民诉法关于送达的规定,应视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二审判决未予纠正纯属错误。三、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判决混淆了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两者的概念,本案的诉讼标的物是挖掘机,但诉讼标的却有两个,即四被申请人与刘春平之间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以及四被申请人与龙佐忠之间的侵权关系,两者不符合民诉法规定可以合并审理的条件。四被申请人提交书面意见称,一、首先,林金云妹提交的离婚证明及转款凭单均在本案一审立案前形成,且均由林金云妹掌控,不属于新的证据。其次,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于2011年12月1日就已依法形成。另,林金云妹于2013年2月2日汇款张冬平的行为,不能证明是林金云妹支付的租金,只能证明林金云妹、刘春平与张冬平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判决结果公平、合理。龙佐忠于2012年12月3日将挖机拖走使用或者占有的行为,既是侵权行为,也是林金云妹与刘春平租赁合同义务履行不力所致,属于林金云妹与刘春平的合同违约行为,这不利后果依法应由林金云妹与刘春平承担,原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三、原一、二审程序合法。林金云妹以未经传票传唤其本人,而缺席判决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先后两次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均被拒收,故一审法院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程序合法。本院认为,对于林金云妹提交的离婚证及转款凭单,因该两份材料均在原一审审理过程中即已存在,并不属于新发现的情形,且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该两份材料系林金云妹自身原因造成,故该两份材料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新证据”。况且离婚证上所载的日期为2013年5月16日,而刘春平与四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发生在此日期之前,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另,转款凭单仅能证明林金云妹向张冬平转汇了32000元,而不能证明该款系租金,且张冬平对此亦不予认可。因此,对于该两份材料,本院均不予采信。对于林金云妹提出的原一审送达程序违法的主张,原一审法院先采取邮寄方式向林金云妹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被其拒收后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并无不当,故林金云妹提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林金云妹提出的原审将四被申请人与刘春平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以及与龙佐忠之间的侵权纠纷合并审理违法的主张,本案中刘春平、龙佐忠虽与四被申请人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但是刘春平、龙佐忠均负有归还挖掘机的义务,两者诉讼标的挖掘机是一致的,且林金云妹在原一审时未到庭而放弃了对合并审理提出异议的权利,故原审将本案租赁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合并审理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林金云妹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林金云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金云妹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欢审判员 袁 兵审判员 艾小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玉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