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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868号原告:乔某某,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运城市盐湖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某,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以双方已合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某某承担。审判员  孙世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俊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