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868号原告:乔某某,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运城市盐湖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某,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以双方已合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某某承担。审判员 孙世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俊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