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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2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刑事执行案件裁定书(3)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钮慧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2775号移交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高新路788号。法定代表人金玉平,院长。被执行人钮慧元,农民,(。被执行人钮慧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做出的(2015)吴江刑初字第028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判决书明确:被告人钮慧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5年10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因被告钮慧元逾期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5月13日将案件移送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元,执行费用5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家属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家属告知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家属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交了被执行人吴滔滔在看守所其本人账户上有1000元的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钮慧元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等情况此外,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平安村调查得知,被执行人钮慧元因吸毒在外负债累累,长期在外,父母均在外打工。村里没有相关财产可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查询回单、房产查询回执、车辆查询回单、调查笔录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钮慧元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江刑初字第0280号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恢复执行本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勇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李荣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坤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