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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郑某与纪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纪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33号原告郑某。被告纪某甲。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郑某诉被告纪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纪某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子纪某乙,现已工作成家。原、被告婚后一直没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常年不回家。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分居已达7年。原告曾经起诉离婚,后经法庭做工作撤回起诉。但原、被告至今仍分居未能和好,故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子纪某乙,现已工作成家。原、被告自2007年起分居生活,2010年被告离家至今未归。原告曾于2014年第一次起诉离婚,经法院做工作后撤回起诉。后原、被告仍分居未和好,故原告再次起诉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兴化市陈堡镇东彭村民委员会、兴化市公安局陈堡派出所出具的证明、(2014)泰兴临民初字第0324号民事裁定书在卷佐证。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双方分居生活多年,被告离家多年至今未归,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无法查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状况,故对财产分割问题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郑某与被告纪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4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本案上诉费24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泰州农行海陵支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88)。审 判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朱朝富人民陪审员  黄薪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亚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