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通城执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周洛香、黎冬雄与宋小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洛香,黎冬雄,宋小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通城执字第00145号申请执行人:周洛香。申请执行人:黎冬雄。被执行人:宋小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洛香、黎冬雄与被执行人宋小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洛香、黎冬雄与被执行人宋小文和解执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强审判员 王雪刚审判员 易新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志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