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中行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武宁县天成实业有限公司、武宁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宁县天成实业有限公司,武宁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九中行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宁县天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悦,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宁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卫红,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焦凌峰,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宁县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因土地行政撤销一案,不服武宁县人民法院(2014)武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宁县人民法院(2014)武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武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夏忠民审判员 商 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