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何润福、甄月梅、吴兆靖、何家睿与广州市天湖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黄肇权、黄海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润福,甄月梅,吴兆靖,何家睿,广州市天湖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黄肇权,黄海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6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润福。上诉人(原审原告):甄月梅。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兆靖。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家睿。法定代理人:吴兆靖,何家睿的母亲。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尤德卫,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天湖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榕彬,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文波,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肇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海涛。委托代理人:于志勇,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润福、甄月梅、吴兆靖、何家睿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民一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润福、甄月梅、吴兆靖、何家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润福、甄月梅、吴兆靖、何家睿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11725元减半收取5862.5元,由上诉人何润福、甄月梅、吴兆靖、何家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璟审 判 员 邹殷涛代理审判员 黄 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文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