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3
案件名称
杨爱军与胡广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894号申请执行人杨爱军,男,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胡广德,男,汉族,住利津县津一路。本院在执行杨爱军与胡广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300000元,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民初字第26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庆水审判员 隋连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靳叮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