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武横民初字第00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伏立权与王玉珊、杜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伏立权,王玉珊,杜伯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横民初字第00868号原告伏立权。委托代理人王长春,江苏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成,江苏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珊。被告杜伯明。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张东平,常州市武进区遥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伏立权诉被告王玉珊、杜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伏立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伏立权撤回对被告王玉珊、杜伯明的起诉。审 判 长  夏 慧人民陪审员  刘俭新人民陪审员  汤焕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建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