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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五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何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五民初字第58号原告何某,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482,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梁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719,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嘉华代理审判员  马雁峰人民陪审员  盘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辉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